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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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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若干思考
   -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点体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并且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关于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中全会《决定》中已经从完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以及人权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结合近些年来我在研究工作,包括调研工作中得到一些收获、体会和思考,就如下具体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法治建设的正规化与非正规化问题
   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然不断加强,法律的权威性必然得到不断的提升。法律需要得到普遍的遵守,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一项基本要求。这里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正规化的途径和机制得到执行,也就是通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的活动得到实现。在这个方面,无论是司法体制还是行政执法体制,都还有诸多需要完善和强化之处,此处不多赘述。另一方面,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客观情况,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包括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应当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这方面,可以某种所谓非正规化的机制,例如,吸纳一些社会组织的参与,化解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
   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已经提供了值得关注的经验。例如,山东省新泰市的平安机制建设,就是将当地一些已经离开工作岗位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其中,主要是一些原来在政法系统工作的老干部,还包括一些老教师(主要是当地中小学校退下来的校长),重新组织起来,建立平安协会(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通过说服教育,通过劝导的方法,通过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甚至阻止许多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维护当地社会和谐和稳定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平安协会在进行矛盾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劝导广大群众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限度,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协会的主要成员在当地都有良好的声誉,甚至很高的威望,而且如上所述,大都原先在政法系统工作,对国家法律和政策很熟悉,因此可以在调解工作中以相对灵活或者说柔性的方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新泰市的经验与治理的理念恰好也是想吻合的。所谓治理,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多样化的机制管理社会,而不再是政府唱独角戏。也就是说,建立更多的渠道,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各种社会组织,也包括企业和公民个人,能够参与社会管理过程,共同解决社会问题。
   新泰市的经验并不那么独特,在其他一些地方也有类似的实践,也在进行一些探索。但也正因为如此,这个经验才更值得关注。如何能够让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得到落实,这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关于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相比较于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实现问题,或者说,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问题,如何让政府时刻严格遵守法律,是更难实现的问题,从而也是依法治国的推进过程中更重要的一个问题。
   法治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约束和规范公共权力。因此,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于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推进,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健全和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呢?不仅仅是要靠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当然,这也是很重要的、需要继续完善和加强的一个方面,更主要的是,要不断完善人大监督机制,逐步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式和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里,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落实《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让人大监督真正发挥作用。落实《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这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体现。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宪治国,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例如,浙江省乐清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人民听证制度,在加强人大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也通过专题询问等方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这些实践上的努力,为未来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关于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问题
   第三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法律不仅需要得到普遍的遵守,还需要得到普遍的尊重,只有这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持续进行。或者说,法律之所以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就是因为它受到了普遍的尊重。人们遵守法律,不仅是慑于法律的强制性,不仅是因为如果违反法律将会受到制裁和处罚,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契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诉求相契合。也就是说还要制定出所谓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要求不断完善立法制度,继续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
   在这方面,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等。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人大还尝试进行立法评估,主要是立法后评估。全国人大除了尝试进行立法后评估之外,还进行了立法(前)评估的探索,为科学立法的推进提供了宝贵经验。
   目前的问题是,需要对已有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和提炼,将立法协商、吸纳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立法等实践做法,为扩大公民(包括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过程,提供更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渠道。同时,继续探索立法评估的有效方法,并开展相关研究,为科学立法的实现提供经验和理论支撑。
   四、关于依法执政问题
   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普遍的尊重,这一点能够实现,还有赖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中国共产党能够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关键环节。这与以往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更加强调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的观点有很大不同。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党依法执政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能否严格依法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的实现,首先要求党能够实行依法执政。只有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最终真正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依法执政对于推进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义。
   如何坚持和实现依法执政,这个问题还有很多理论和现实问题有待探讨。其总的思路,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一次明确提出,也就是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在此提出一个具体的建议,应考虑确立这样一条党纪:各级党组织凡是出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政策,采取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措施,都首先作为违反党纪的行为来处理。同时,国家法律上安排相应的程序予以纠正。
   采取此类措施,旨在让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治的内在要求,有更清醒的认识,逐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
   五、关于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关系问题
   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代,学术界就有过一些讨论。这个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实际制度设计和法律、政策操作层面的问题。
   改革,无疑是要调整、修正甚至大大改变既有的体制、机制的某些方面,某些环节,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些现行的法律、政策,甚至包括《宪法》,其中的某些规定很可能都存在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修改(包括废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非常需要认真对待并审慎处理改革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衔接的问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无疑,要求树立、巩固、捍卫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如果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需要出台与现行法律,甚至与《宪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改革政策、措施,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出台这样的改革政策、措施的各方面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那么,就应当及时启动修改有关法律的法定程序。但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修改有关法律,也不能仓促行事,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还是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
   同时,在处理改革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衔接这个问题上,要逐渐学会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些新出台的改革政策、措施,虽然与现行有关法律,甚至是与《宪法》不相一致,但是,未必都需要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来解决。如果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赋予《宪法》和法律原有的规定以新的涵义,就能使得新的改革政策、措施与法律不相抵触,那么,就应更多地通过两高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过于频繁地修改《宪法》和法律,会有损于法律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另外,法律修改的程序也比较复杂,可能耽延某些改革政策出台的最佳时机。
   如果客观上需要出台新的改革政策,而这种改革政策的某些主客观条件尚不十分成熟,此时不宜仓促修改有关法律。还需要进行试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正式授权,才可开展一些变通现行法律的试点,而且对试点的范围、期限、内容等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对于这种变通法律的授权本身,也应该考虑制定相应的法律,不可随意进行。
   最后,为防止某些方面、部门、地方,借改革之名,随意突破法律的界限,应强化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维护《宪法》和法律方面的作用。应探索并不断完善一定形式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但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统得过死,因为一些方面的改革仍然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需要地方上进行一些有益的实践尝试。基本的原则应该是,某些方面、某些部门、某些地方尝试推出的改革或者创新举措,只要不与现行有关法律相抵触,只要是符合《宪法》原则的和规定,就应当允许进行探索,以便能够为今后相关方面的改革积累经验。
   建设法治中国,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要求政府依法治理社会;另一方面,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增强。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也都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进一步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早已形成共识。而随着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得到承认,随着现代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而目前正在推进的新一轮城镇化建设,也即所谓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市化,体现为人们的身份大转变、人员大流动的过程。也就是中国人不断地脱离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进入所谓陌生人社会的过程。而在所谓的陌生人社会里,法律也就成为调整人们相互间关系的最主要手段。因此,从历史上看,法治与城市社会具体天然的亲和性。据悉,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将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相信将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更加全面、更加详细的部署和安排,也必将为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更加强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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