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地均成立了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工伤康复制度标准和康复效果评估评价体系的制定完善进行业务指导,对工伤职工的康复价值进行评定,同时协助工伤康复管理部门对工伤康复机构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二是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实行对康复效果的跟踪考核。许多地区建立了工伤康复效果的初次、中期、末期评价制度,结合不同伤残特点分别制定了康复项目的入院评估、出院评价表。康复机构在收治工伤职工时首先必须进行入院康复评估,在进行康复治疗过程中进行康复效果进程评估,对效果良好的康复治疗继续推进,对效果不良的治疗及时加以改进;对康复期限将满,拟出院的工伤职工由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自评后,提交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康复效果评价。
三是规范康复费用支付管理。目前,多数地区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的费用,先由康复机构垫付,然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予以拨付。如北京、陕西等许多省市每月按工伤康复机构申报结算工伤康复费用总额的90%拨付给工伤康复机构,剩余的10%做为年度考核工伤康复机构的工伤康复服务保证金,年度考核合格的,予以支付。苏州市规定对于康复机构收治不具备条件的职工而产生的康复费用由康复机构自行负担;对康复治疗后经康复效果评价量表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扣减费用;对于需延长康复期达到预期效果的要打折付费。同时规定工伤职工康复期满出院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3名以上医疗专家对其进行康复效果评价与劳动能力鉴定;康复评价结论数据通过社保信息系统传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康复有效人员的费用按月实时结付;对康复无效的费用由康复机构负担。
(五)不断总结完善,探索职业康复有效途径
工伤康复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开展了一些职业康复方面的尝试。广东、黑龙江、湖南、上海、安徽等省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经过近年来的努力,使职业康复由建院初期作业治疗的一部分,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部门。目前主要实行以工作强化训练、技能再培训、社会心理辅导及工作安置协调为特色的职业康复服务模式。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职业康复服务体系,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模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该中心调查显示,经职业康复出院后3-6个月的成功就业率725%~763%。
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也使越来越多的工伤职工得到了有效的康复服务。受到工伤康复惠及的工伤职工生理机能、生活自理能力和心理状态明显改善。据苏州市和南京市统计,经工伤康复后的工伤职工98%以上被评定为康复有效,约86%的工伤职工康复后伤残等级下降1级左右。青岛市工伤康复中心综合分析显示,骨科康复有效率达到100%;脑外伤康复有效率90%;脊髓伤康复有效率100%。大家形象的比喻工伤职工入院康复前后的变化,即躺着进来的,站着出去了;坐着进来的,走着出去了。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还化解了许多社会、家庭矛盾和劳资纠纷。众多的数据和事实证明,工伤康复不仅仅让工伤职工获得身体上的康复,更改善了他们悲观消极的心理状态,重建了积极乐观的健康心态,使他们感到越来越有尊严的生活。
总之,近几年各地按照部里的要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使工伤康复工作逐步向着社保部门主导政策,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社会康复机构提供服务,用人单位积极配合的康复服务模式迈进。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目前的工伤康复工作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工伤职工的需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制度机制尚不完善,相关政策尚不健全,技术标准制订和执行刚刚起步;工伤康复服务能力不足且不平衡;工伤康复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等。2013年,我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和《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将继续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健全制度、完善标准、形成机制、规范管理为重点,促进工伤康复工作健康发展,争取到2020年初步实现有康复需求的工伤伤残人员人人享有工伤康复服务。
- (一)完善政策法规,探索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 (二)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工伤康复服务行为
- (三)利用现有资源,搭建工伤康复服务平台
- (四)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工伤康复工作管理
- 一是各地均成立了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工伤康复制度标准和康复效果评估评价体系的制定完善进行业务指导,对工伤职工的康复价值进行评定,同时协助工伤康复管理部门对工伤康复机构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 二是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实行对康复效果的跟踪考核
- 三是规范康复费用支付管理
- (五)不断总结完善,探索职业康复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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