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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的篱笆管住审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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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制度的篱笆管住审计的权力
   审计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腐败,这是被古今中外的历史反复证明的规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的权力就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的权力如果没有制约同样会产生腐败。审计署党组高度重视以制度的笼子来约束审计权利,通过加强顶层机制制度设计,筑牢制度的篱笆,管住审计的权力,使审计人员不能腐、不敢腐,打造了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对党忠诚、依法履职、勇于担当、无私无畏、纪律严明、敢于亮剑的一支审计铁军。
   一、完备的审计法规和业务管理制度
   审计机关成立三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大力推进审计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不断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之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这些审计法规制度的有机结合,构成了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和审计业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系。
   (一)以宪法为依据,审计法为主体,审计准则为基础的中国特色审计法律体系。《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审计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审计署先后发布了《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地方人大、政府制定了200多个审计法规、规章和规范和审计业务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审计流程、统一了审计标准、规范了审计行为,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把依法审计贯穿到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个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行动上,初步构建起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体,以审计准则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的审计法律体系,为依法审计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审计现场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对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严格的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制度。审计组组长应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必须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通过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严密的组织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审计人员的行为。
   严格的审计底稿编制和审核制度。审计底稿的质量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计报告的质量。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都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主审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要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严格的证据获取和核准制度。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必须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为了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审计组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要进行共同研究、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同时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开展现场审理。审计组在遇到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外部调查取证等情况,审计组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开展工作。
   (三)审计质量检查与审计成果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减少审计风险,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审计准则确定了一系列审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完成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包括:执行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审计机关各项规定的情况,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成果反映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审计成果发挥作用的情况等。同时,建立并实施每年一度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表彰制度。
   二、严格的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
   发挥审计机关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归根到底靠的是一支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审计队伍,各级审计机关和全体审计人员必须严守法律、严格纪律。严明的纪律约束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证,是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的重要武器,是保证党和国家肌体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审计机关加强和改进队伍作风、不断取得进步的重要法宝。
   (一)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2000年1月颁发《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对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树立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新情况、新要求,2008年12月,审计署对《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八不准审计纪律,2011年11月出台了修订后的《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了增强执行效力,先后配套制定了《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关于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审计外勤经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具体规定。审计实践中,审计组要将此规定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一同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并备案。八不准纪律的执行,从制度上切断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非正常的往来,为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严格的审计回避规定。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规中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的回避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遇有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需要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三)严禁收受纪念品、礼品、礼金及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获取非法收入等规定。2013年6月,按照《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贯彻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审计署办公厅关于重申严禁收受纪念品、礼品、礼金的通知》。严禁收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收受会员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已收受的,一律上交登记。
   为了防范和杜绝利用审计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参与其业务从中获取非法收入等问题,2011年11月,审计署印发了《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提出了不准兴办或者投资入股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不准在社会中介机构兼职,不准为社会中介机构介绍或者直接参与其业务,不准通过收取业务介绍费、劳务报酬或者参与收费收入分成等方式获取非法收入,违者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1年11月,审计署制定印发了《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不准与该领导干部主管审计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直接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审计署及所属单位承揽社会审计业务,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其介绍社会审计业务,不准在该领导干部所管辖的审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或者聘任的高级职务等。违反规定的,责令该领导干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办法。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对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2011年6月,制定了《审计署党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审计署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办法》,切实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010年1月,为了落实中央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审计署党组制定印发了《关于审计署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审计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后,2013年6月,审计署制定了《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贯彻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对审计干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一)司处级领导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2009年7月,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审计署司处级领导干部管理规定》,对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交流、回避、教育培训、免职、降职、辞职及纪律监督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二)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审批相关规定。按照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的要求,2009年2月,印发了《审计署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和重申审计署公务接待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后,严格按照公务接待规定执行。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2012年6月,审计署出台了《审计署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从出国人员的条件、审批权限及程序、责任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署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
   (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8月审计署研究制定了《审计署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严格规范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备案和审批,进一步规范审计署政府采购行为。
   (四)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切实遵守组织制度,每位审计干部都要毫不例外地把自己置于组织之中,自觉接受组织纪律约束。2009年5月出台了《关于加强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审计局情况报告工作的规定》,2010年11月印发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杜绝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
   坚持日常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11月10日前报送1至10月份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贯彻落实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情况,在会议召开后的一个半月内报送;及时报送创新做法及经验总结、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
   坚持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直报制度。对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人直至审计长报告。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在巡视工作中,审计署党组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情况的汇报。
   四、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培养管理制度
   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思路,总结完善有关干部教育培养、干部交流、轮岗、回避、综合考核、选拔任用等一系列制度,构建了以品行为核心、能力为重点、业绩为导向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培养机制,充分体现了署党组怎样是好审计干部,怎样成为好审计干部,怎样把好审计干部用起来的队伍建设理念。
   (一)干部选拔任用与培养制度。审计署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审计干部队伍。近年来,结合审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结和研究,不断总结司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尤其是在中央新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颁布后,在充分调研、听取广大干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集全体审计干部智慧,研究出台了《审计署司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新的办法更加贴近中央精神,更加符合审计署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既强调署党组对干部管理的权威,又坚持充分发扬民主,既坚持了好干部的标准,又遵循审计干部工作的规律,既坚持民主推荐,又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既坚持竞争性选拔,又着力改进规范,审计干部普遍反映比较好。
   审计署不断强化干部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2012年研究制定了《审计机关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审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规划(2011—2020年)》,加强对干部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规划和指导。2009年由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全面推进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二)干部轮岗交流和调出回避制度。审计署把公务员交流作为加强监督管理、用制度约束审计权力的重要手段,制定了《审计署机关和派出机构干部交流暂行规定》,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为加强干部调出管理,保证审计人员合理流动,严肃审计纪律,审计署对公务员调出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对自行联系调往本人分管业务部门或所在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审计的单位和参加过审计、且距离最后一次审计结束时间不足3年的其他被审计单位作出了严格限制,为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干部综合考核制度。审计署始终高度重视干部考核工作。近20年来,不断在实践中探索科学、规范的对派出机构分类量化考核办法,有力地促进各项审计工作任务的落实。2011年首次向社会公开审计署绩效报告,2012年开始试行署机关各内设部门的综合考核试点。近年来,坚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全面修订有关制度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针对署机关、派出局和特派办的各自特点,为其量身打造了考核办法,实行分别打分、分别排队、分别公布结果。对署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综合评价与职能部门评价两大类指标,对派出局设置审计业务工作、综合工作两大类指标,对特派办设置审计业务工作、综合管理工作两大类指标,并在审计业务工作中增加业务创新指标。
   注重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与队伍建设、干部工作业绩评价等紧密结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扬与批评。明确奖惩办法,对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司(局)级干部予以嘉奖,对连续3年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司(局)级干部记三等功。对考核排名靠后或下滑较快的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如对一般和较差等次的特派办,分别由分管署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诫勉谈话;对连续2年较差等次的特派办,对领导班子予以调整。考核结果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业绩导向大大地激发了审计干部做好本职、积极进取的工作热情。
   五、阳光的审计政务公开制度
   审计政务信息公开,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能、执法办事公开透明的表现,也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审计公信力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审计署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制度,逐步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提高了审计公开透明度,增强审计监督的威慑力,确保社会对审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2002年3月,审计署出台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办理公告的职责和程序,2002年7月制定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
   (二)重要审计信息及热点问题公开披露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审计署有关规定,针对重要审计信息及热点问题等特定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署新闻发布工作,2014年2月,审计署出台了《审计署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审计署新闻发布工作在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厅统一归口管理,统筹落实新闻发布事项,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各项工作。
   (三)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规范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2014年3月,审计署出台了《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四)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纪律告知制度。审计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六、严肃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追究副职的责任,属于相关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同时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实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建立了针对审计质量责任、审计职业道德、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业务执行、审计质量监控等要素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项目质量,依法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审计干部依法履职尽责,针对中央相关规定,以及审计署党组制定的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制度,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追究责任。2003年12月,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规定》,2011年11月,审计署党组制定了《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2011年11月,审计署出台《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进一步加强审计组廉政建设,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及审计组组长的责任。
   (三)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三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审计署将这些规定,切实贯穿落实在巡视检查、年度综合检查和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等相关制度之中。
   (四)审计署工作人员问责制度。审计署历来重视岗位责任制,力求做到权责统一,注重从制度上规范权限和责任。2012年5月,审计署党组制定了《审计署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对审计署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五)日常提醒和任前谈话制度。2001年9月,制定了《审计署关于对司(局)级领导干部实行询问、打招呼和诫勉的暂行规定》。2012年11月修订出台了《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司、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对司、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造成不良后果,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审计署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审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或者纠正,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应向署党组及时、准确报告的本单位重要情况未予报告或者未如实报告,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等情况进行诫勉谈话。
   七、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制度
   (一)巡视监督制度。为加强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审计署实际,2009年8月,审计署出台了《中共审计署党组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成立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巡视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审计署党组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审计权力或发挥事业单位职能作用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领导干部党性修养、作风状况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遵守审计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基本建设有关情况和重大、重要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全面巡视。
   (二)派驻纪检组长制度。2008年6月,审计署党组实行派驻纪检组长制度,出台了《审计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纪检组长工作的意见》。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派驻单位建设,促进派驻单位和谐稳定和科学发展。派驻纪检组长能够按照审计署党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了应有作用。派驻纪检组长对审计署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进行监督,及时向审计署党组报告派驻单位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内部管理和执行审计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违规违纪问题,协助派驻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三)综合检查和内部审计制度。为统筹安排各项检查工作,规范检查程序,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2014年2月,制定《审计署年度综合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工作实际,整合检查资源,统一组织对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和各特派员办事处职责履行、内部管理、队伍建设等情况开展的全面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贯彻落实署党组决策部署、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审计业务质量、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管理、老干部工作、综合治理工作以及署党组部署的专项检查事项等。
   2010年12月,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审计署重点审计项目廉政检查实施办法》,对于纳入署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由署统一组织实施的财政、金融、企业、经济责任、资源环境、外资审计等方面的部分重点审计项目,对具体负责实施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开展廉政检查。为加强廉政监督工作,先后出台了《审计署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的规定》、《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司、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关于改进涉及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信访举报受理工作的意见》等廉政检查制度。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回访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审计组执行其他有关廉政规定情况,回访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严密的监督体系和惩处制度
   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在审计实践中构建了由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组成的科学严密、符合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监督体系和惩处制度。
   (一)内部监督督查体系。在办公厅增设督查处,全面梳理综合管理、审计业务等方面的各项监督检查督查事项,并实施督查,同时设立举报中心,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在法规司设审理和质量检查部门,负责对依法审计与审计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在人事教育司设干部综合处(巡视监督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审计干部作风纪律廉政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监督,并开展巡视工作;在机关党委设纪委,负责对审计工作人员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受理和处理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事项。通过各方面组成的内部监督各项监督措施的贯彻落实,已形成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力量。
   (二)外部廉政监督体系。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的外部廉政监督体制,协助审计署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积极促进党组加强自身建设,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巡视,监督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形成了审计署党组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
   (三)案件审理监督和查处机制。不断拓展信访举报渠道。积极探索制度+科技的廉政风险管理新模式,开发廉政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廉政风险的全过程监控与及时预警。完善案件线索排查评估机制,对重要复杂线索实行集体排查、集体评估,提高信访举报转为案件线索的转化率。强化办案过程程序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提高案件查处率,充分发挥严查腐败案件的巨大震慑功能。克服不敢查、不想查、压案不查、查而无果的种种困难,树立腐败无特区、反腐无禁区的理念,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断绝腐败人员的漏网心态,令腐败人员谈腐色变。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已浮出水面的案件,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腐败收益,令腐败分子因得不偿失而不敢腐。
   九、创新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审计署始终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创新思路,不断探索廉政风险的防控体系建设。
   (一)审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5年,审计署党组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2008年制定了《审计署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则〉的实施办法》,2012年7月之后,审计署党组制定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年—2017年工作规则〉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及科技防控措施。2010年12月,审计署党组制定了《审计署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提出以防范廉政风险为核心内容,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置,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防控,从而提高审计干部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切实维护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增强审计人员的免疫力,主要任务对审计署在行使审计监督权和人财物管理权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廉政风险,进行排查预防、即时监控、预警纠错、综合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制度机制。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十八大提出的建设廉洁政府的重大任务。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是其重要任务之一。为充分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当好看笼人,盯紧制度的笼子,敢当铁包公,严惩出笼的权力,善当修补匠,不断通过推进制度的系统化、科学化,依法履责,规范程序,强化作风,严明纪律,切实用制度制约、监督权力,把审计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筑牢审计人员不敢腐、不能腐的立体监督防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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